
由英皇娱乐一手「凑大」的梁洛施(右),与老板杨受成(左)的违约诉讼一触即发,她与杨老板手拖手出席活动的情景估计将不再复见。(资料图片)
早前被唱片及经理人公司英皇娱乐入禀控告违约的艺人梁洛施 (Isabella),日前正式反击,透过绯闻男友李泽楷 之好友夏佳理 的律师行,入禀反告英皇娱乐于7年前她12岁之时,以及其后所签订合约的条款「不公正、违背良心」,又指英皇经常施压要她做「合约以外极不合理的事情」,要求法庭声明有关合约无效,同时令这份可以令梁洛施「卖身」18年的合约内容曝光。
被指合约不公 英皇:已交律师
英皇娱乐艺人管理部总监霍汶希表示:「一切已交给律师处理,暂时不会作任何响应。」
梁洛施在入禀状中透露,2006年被雪藏期间备受压力 ,在经理人霍汶希的忠告下向老板杨受成「求饶」(plead for mercy),要求对方原谅自己,更要明言完全爱上公司(completely in love with the company),竭力为英皇工作。
入禀状又指出,英皇违反责任,经常施压要求梁做出一些「合约条款以外极之不合理的事情」,令梁感到被出卖及对英皇失去信心和信任。
唱片影碟只获0.9%至2%版税
自幼丧父、现年19岁的梁洛施在入禀状指出,她在2001年至06年期间,分别与被告英皇娱乐(香港)签了4份合约。在2001年,12岁的梁洛施正就读小学六年级,与胞姊及只有小六学历程度的母亲同住;梁母是家中经济支柱,每月只有数千元收入,但在同年6月开始失业。
当年英皇看中梁洛施有当艺人的潜质。入禀状指出,英皇在2001年6月、梁13岁生日前12天,与梁洛施(由梁母代表)签了两份用英语撰写的唱片及经理人合约。至2003年2月15日,时年14岁的梁洛施在母亲代表下,签署另一份演艺人承诺书。
入禀状指出,梁洛施在唱片合约中的唯一收入是唱片及影碟版税,但她必须替英皇灌录无限数目的唱片,唱片制作亦由英皇全权控制;根据唱片合约,梁可按合约收取唱片及影碟总销售额(以净批发价计算)的2.7%至4.5%作版税,但根据其经理人合约及艺人承诺书,梁必须在所收取版税中向经理人支付佣金,故梁实际只获0.9%至2%版税。
至于经理人佣金方面,入禀状指出,除上述提及的版税,亦包括梁工作总收入的50%(合约首3年的百分比,之后收取40%),若年总收入超过150万元,英皇可额外收取7%;另可收取广告总收入80%的佣金。
若提前解约 要「过冷河」7年
此外,有关合约规定除非梁放弃演艺事业,否则不能提前解约,即使获英皇准许提前解约,梁亦要「过冷河」7年,其间不准在世界任何地方当歌手及艺人;若「过冷河」期间或之后欲再踏足娱乐圈,英皇有第一优先权与梁签合约。
入禀状续指出,直至2006年8月,梁洛施凭电影《 伊莎贝拉》获香港电影金紫荆奖最佳新演员奖,但不久后遭英皇「雪藏」;同年11月,梁签署补充合约,同意把为期10年的唱片合约、经理人合约及艺人承诺书,延长3年至2014年。
惟梁洛施一方指出,合约建基于「不公正、违背良心」(unconscionable)的交易,因为签署唱片及经理人合约时,只有小六英语程度的梁母,根本不明白合约内条款,且梁母失业令一家三口陷入严重经济困境,相比英皇作为一间规模庞大的娱乐事业公司,梁及其母的谈判能力相对较低,似有「以大压小」之嫌。
早前被唱片及经理人公司英皇娱乐入禀控告违约的艺人梁洛施 (Isabella),日前正式反击,透过绯闻男友李泽楷 之好友夏佳理 的律师行,入禀反告英皇娱乐于7年前她12岁之时,以及其后所签订合约的条款「不公正、违背良心」,又指英皇经常施压要她做「合约以外极不合理的事情」,要求法庭声明有关合约无效,同时令这份可以令梁洛施「卖身」18年的合约内容曝光。
被指合约不公 英皇:已交律师
英皇娱乐艺人管理部总监霍汶希表示:「一切已交给律师处理,暂时不会作任何响应。」
梁洛施在入禀状中透露,2006年被雪藏期间备受压力 ,在经理人霍汶希的忠告下向老板杨受成「求饶」(plead for mercy),要求对方原谅自己,更要明言完全爱上公司(completely in love with the company),竭力为英皇工作。
入禀状又指出,英皇违反责任,经常施压要求梁做出一些「合约条款以外极之不合理的事情」,令梁感到被出卖及对英皇失去信心和信任。
唱片影碟只获0.9%至2%版税
自幼丧父、现年19岁的梁洛施在入禀状指出,她在2001年至06年期间,分别与被告英皇娱乐(香港)签了4份合约。在2001年,12岁的梁洛施正就读小学六年级,与胞姊及只有小六学历程度的母亲同住;梁母是家中经济支柱,每月只有数千元收入,但在同年6月开始失业。
当年英皇看中梁洛施有当艺人的潜质。入禀状指出,英皇在2001年6月、梁13岁生日前12天,与梁洛施(由梁母代表)签了两份用英语撰写的唱片及经理人合约。至2003年2月15日,时年14岁的梁洛施在母亲代表下,签署另一份演艺人承诺书。
入禀状指出,梁洛施在唱片合约中的唯一收入是唱片及影碟版税,但她必须替英皇灌录无限数目的唱片,唱片制作亦由英皇全权控制;根据唱片合约,梁可按合约收取唱片及影碟总销售额(以净批发价计算)的2.7%至4.5%作版税,但根据其经理人合约及艺人承诺书,梁必须在所收取版税中向经理人支付佣金,故梁实际只获0.9%至2%版税。
至于经理人佣金方面,入禀状指出,除上述提及的版税,亦包括梁工作总收入的50%(合约首3年的百分比,之后收取40%),若年总收入超过150万元,英皇可额外收取7%;另可收取广告总收入80%的佣金。
若提前解约 要「过冷河」7年
此外,有关合约规定除非梁放弃演艺事业,否则不能提前解约,即使获英皇准许提前解约,梁亦要「过冷河」7年,其间不准在世界任何地方当歌手及艺人;若「过冷河」期间或之后欲再踏足娱乐圈,英皇有第一优先权与梁签合约。
入禀状续指出,直至2006年8月,梁洛施凭电影《 伊莎贝拉》获香港电影金紫荆奖最佳新演员奖,但不久后遭英皇「雪藏」;同年11月,梁签署补充合约,同意把为期10年的唱片合约、经理人合约及艺人承诺书,延长3年至2014年。
惟梁洛施一方指出,合约建基于「不公正、违背良心」(unconscionable)的交易,因为签署唱片及经理人合约时,只有小六英语程度的梁母,根本不明白合约内条款,且梁母失业令一家三口陷入严重经济困境,相比英皇作为一间规模庞大的娱乐事业公司,梁及其母的谈判能力相对较低,似有「以大压小」之嫌。
梁一方又指出,今年3月27日发信要求英皇交代她在合约下所要履行的责任,但对方拒绝交代,故梁一方有权以合约「不公正、违背良心」为由,毋须再履行合约,要求法庭声明上述4份合约无效。
梁一方又指出,今年3月27日发信要求英皇交代她在合约下所要履行的责任,但对方拒绝交代,故梁一方有权以合约「不公正、违背良心」为由,毋须再履行合约,要求法庭声明上述4份合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