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日英国内政部 (Home Office) 将高技术移民(HSMP)和工作签证类移民申请永居的期限由四年改为五年,并于2006年11月对高技术移民的续签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众多移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对于此项政策,此后不断有人提出“挑战”。
HSMP论坛自2008年4月8日打赢了高技术移民续签的官司后(相关链接www/11/2008-04/490.html),又于2008年10月对内政部永久居留的'四改五'的规定提起挑战!该诉讼已于2009年3月13日进行了庭审,判决结果于4月6日下午2点公布,结果女法官COX DBE判决,HSMP论坛胜诉。
这意味着,如果移民局不作进一步的上诉的话, 2006年4月3日之前申请了高技术移民的人士可以按照老政策于四年后申请永居,而不是现在规定的5年。与此同时,相应地,原来2006年4月3日之前申请的工作签证人士也可以据此在工作4年后申请永居。
内政部纠错不彻底
被判“非法”
在2008年4月8号,英国高等法院法官乔治·纽曼 (GEORGE NEWMAN) 在高技术移民论坛有限公司对英国内政部的一起高技术移民续签司法复核案 (Case No: CO/924/2007)审理中做出判决,裁定英国内政部的2006年11月7日实施的新高技术规定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之后,英国内政部在2008年7月9日宣布接受法官的判决,改变了条件苛刻的高技术移民续签的政策,使用以前的老的高技术移民政策,只要符合原来(2006年11月7日之前)续签的条件,内政部应该给老高技术移民人士3年的续签。但是英国内政部拒绝直接给判决中所涉及的高技术移民人士以4年后可以获得永久居留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是部分执行了法官的判决。
英国高技术移民论坛在致函Home Office要求全面执行乔治· 纽曼法官判决给予高技术移民4年后的永久居留而遭拒绝后,英国高技术移民论坛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第二次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这个司法复核的申请于2008年11月27日获得批准。后来确定开庭日期是2009年3月13日。
这次司法复核,高技术移民论坛聘请了皇家御用大律师Michael Fordham QC and Rick Scannell, 而这次英国内政部没有象上次打高技术移民续签司法复核时候也聘请皇家御用大律师,代替而之的是派了一个一般的讼务律师(Solicitor),可见内政部自身在开始就底气不足。3月13日开庭中,高技术移民论坛聘请的皇家御用大律师法庭辩论相当优秀,庭审结束后就表示,很有希望胜诉。
在Cox Dbe 女法官2009年4月6日的判决中,她回顾了高技术移民法律从2002年1月英国最初制定这个法律的目的和历史过程,再回顾乔治·纽曼 (GEORGE NEWMAN)在2008年4月的判决内容,对目前的法律争端的焦点又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乔治· 纽曼 (GEORGE NEWMAN)判决的有效性。在谈到为什么乔治· 纽曼 (GEORGE NEWMAN)认为内政部2006年11月6日改变续签政策是非法的问题上,她讲到,高技术移民申请人一旦加入这个计划,能够申请永居居留是高技术移民人士加入这个计划的一部分。另外在之前内政部的高技术移民申请指南中也多次写明,如果以后改变政策的话,申请人士不受之后因政策改变而带来的影响。最后,在内政部之前的多次申请表格中都明白的阐释过,一旦申请人加入高技术移民计划,他就会受惠于当时加入时候的条件。
在Cox Dbe 女法官的判决中,她承认高技术移民人士由于获得永久居留的推迟,除了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影响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影响,比如,财政方面由于没有永久居留而不能获得好的有竞争力的房屋贷款,持续的可以获得被雇佣和职务提升的权利,由于限制和签证的条件不能按照雇主的要求到国外工作,由于没有永居身份孩子要支付海外学生的学费等等。她接着还说,就像法官乔治· 纽曼 (GEORGE NEWMAN)以前的判决所说,对那些已经进入高技术移民系统的人士来增加申请永居的时间是不公平的,因此对内政部来讲对那些在2006年4月3日已经是在高技术移民计划中的人士把4年永久要求增加到5年的条件是不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之下,2008年7月8日内政部的落实乔治· 纽曼 (GEORGE NEWMAN)政策是不合法的,因此法院应当干涉。详细的判决书内容,请大家可以浏览这个网站: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Admin/2009/711.html
判决意义深远
这个判决的影响意义是广泛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这个判决对以后英国内政部在制定新政策的时候,是有影响的,要慎重考虑的。教训是不能随意改变原来的条件,要像执行合同一样执行法律和政策,政府也要守信用,保持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结合当前的实际,英国正在计划实行5改6,或者5改8的永久居留政策,各界人士也都人心惶惶,担心自己的永久居留之路,以此案作为典型,凡是以后涉及政策的随意的变化,每个人都可以行使挑战内政部政策合法性的权利。
第二,这个判决具有现实意义。2006年4月3日已经申请高技术移民的人士,在判决生效后,只要符合4年和其他的条件,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那些在2006年11月6日以后由于不符合续签条件而转为工作签证的人士,也有可能据此在居住4年后申请永久;那些工作签证的人士在住满4年后,也有可能申请永久居留;那些由于4改5而没有机会转雇主,或者续签的高技术或者工作签证人士而回国的人士,非法滞留的人士也有机会借这个案例来收益;那些由于4改5而转为其他类别比如结婚,陪读,学生的人士也有机会来重新转会高技术移民,符合4年的条件,也有机会申请永久。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的分析,具体判决的实施,还要等待英国内政部来制定相关的落实判决的政策,当然大家也可以找资深的熟悉高技术移民的律师来咨询,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纠错的庞大法律工程,每个人的签证情况都不同,而导致的法律修正方法不同。
(本文为焦建功先生供《英中时报》独家特稿,在本期报纸即将出版之际,焦建功获得最新消息,英国内政部不准备对4改5的司法复核进行上诉,各位符合在2006年4月3日进入高技术移民计划序列的人士就等着看英国内政部如何落实法官的判决吧,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焦建功先生为英国移民专署委员会(OISC)注册专家级 Level 3,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LSC)高级移民法律顾问,英国移民律师执业者协会(ILPA)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