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前副私隐专员林永康,涉以权谋私骗取逾十二万元公帑一案,23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裁定林永康涉及的四项控罪均成立。法官相信林永康是明知出外公干期间居于自己住所只能申领六成津贴的条款,但却指使女秘书替他全数申领津贴,更利用职权以「公干」名义为私务申领津贴,其行为严重滥用公帑。
法官现将案押后至下月十五日判刑,以便为林永康索取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作为量刑参考。但法官表明,索取报告并不代表不会判处林入狱,只是「多个选择」,法官并批准林保释候判。另一方面,控方表示将向法庭申请要求林永康作出赔偿。
现年六十岁的被告林永康,被控三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及一项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名,23日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裁决时强调,林永康于公署工作九年,担任行政部门主管,亦曾协助制订内部领津条款,故必定清楚领津事宜。
法官认为,案中十二名控方证人均诚实可靠,当中林的前秘书刘秀慧之证供显示,刘在九八年底曾在文件中通知林有关出外公干期间居于自己寓所,只能申领六成津贴一事,而林亦于二○○○年到悉尼公干时,曾以替公署「悭钱」为理由,向公署退回四成津贴,可见林永康是清楚「六成申津」之条款。
前秘书有意替林卸责
法官续指,替林处理领津申请的刘秀慧,作供时曾表示林可能对申领六成津贴一事不知情,惟法官认为刘秀慧在此项口供中不可信,显示她有意替林卸责;法官更相信二人均清楚「六成申津」一事,故在合理推断下,相信刘是在林永康指使下向公署全数申领津贴。
刘秀慧亦曾供称,林永康到澳洲公干必定居于自己寓所之事实为众所周知,辩方又指领津事宜依赖会计部作查核,但法官认为这些证供无其它证据支持,林到澳洲公干亦不一定会住在寓所,反而认为林是在明知下故意将澳洲公干期间居于寓所一事不通知公署,误导署方发出全数津贴,故裁定他三项代理人使用假文书欺骗主事人罪成。
署任期间改条款领津
至于公职人员行为不当一罪,法官指出,证供显示,前私隐专员邓尔邦离任前曾向林指出,林出席墨尔本维多利亚私隐专员会议只属私务性质,林不得申领任何机票及膳宿津贴;惟林署任专员期间,却利用职权修改前专员之决定,将维多利亚会议视作公干性质。
法官认为,林署任期间虽有权修改条款及作出决定,但必须有理据支持及获公署同意,但林竟为出席非必要会议而私下更改前专员之决定,更全数领津,此举严重滥用公帑,遂裁定他罪成。

